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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請延長病假須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畢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後,經學校核准始得辦理。

綜上,教師申請延長病假須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畢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後,經學校核准始得辦理。依上開函釋,延長病假前依規請畢之事假及休假均屬病假性質,爰宜視同病假,依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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