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請延長病假須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畢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後,經學校核准始得辦理。
綜上,教師申請延長病假須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畢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後,經學校核准始得辦理。依上開函釋,延長病假前依規請畢之事假及休假均屬病假性質,爰宜視同病假,依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教師因重病或安胎休養,申請延長病假前所請 「事假」及「休假」期間得否視同 「病假」,並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疑義一案110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