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符合專長授課之師資確有不足,且經對外公告或招聘仍未覓得,考量校長已具備合格專任教師資格,如又符合授課領域課程專長,於原校授課並支領鐘點費。以每週不逾4節為原則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吳孟芳
電話:049-2222106#1313
電子信箱:ntmfw@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5000649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480000A_1150006495_ATTACH1.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一般地區國中小校長於服務學校兼課得否支領鐘點費」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506507號函辦理。
二、 有關校長兼課得否支領鐘點費一節,教育部歷年函釋說明如下:
(一) 教育部102年4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13881號函及同年7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61965號函略以,考量校長非屬教師身分,即尚不得支領鐘點費,惟校長如具教師資格又具所授課專長,仍可於原校授課。另校長因具公務員身分,爰其於原校授課係適用公務員兼課不得逾4節之規定。
(二) 教育部102年9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80419號函,審酌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不易覓得教師及推動教師專長之授課,爰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如能專長授課,則得支領鐘點費。另為因應中小學教育現場授課鐘點以「節」計算,爰校長於原校授課節數仍以不得逾4節為原則,惟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考量教育現場時空背景、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精神、校長之課程領導職能及實務授課需求,倘一般地區學校(含非山非市地區學校)校內符合專長授課之師資確有不足,且經對外公告或招聘仍未覓得適當專長授課教師時,考量校長已具備合格專任教師資格,如又符合授課領域課程專長,得比照一般專任教師,於原校授課並支領鐘點費。惟仍應遵循公務員兼課相關規定,以每週不逾4節為原則;倘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且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另教育部102年4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13881號函及同年7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61965號函,於上開範圍內應予補充。
正本: 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名間鄉新街國民小學除外)、南投縣名間鄉新街國民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吳孟芳
電話:049-2222106#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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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5000649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480000A_1150006495_ATTACH1.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一般地區國中小校長於服務學校兼課得否支領鐘點費」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506507號函辦理。
二、 有關校長兼課得否支領鐘點費一節,教育部歷年函釋說明如下:
(一) 教育部102年4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13881號函及同年7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61965號函略以,考量校長非屬教師身分,即尚不得支領鐘點費,惟校長如具教師資格又具所授課專長,仍可於原校授課。另校長因具公務員身分,爰其於原校授課係適用公務員兼課不得逾4節之規定。
(二) 教育部102年9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80419號函,審酌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不易覓得教師及推動教師專長之授課,爰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如能專長授課,則得支領鐘點費。另為因應中小學教育現場授課鐘點以「節」計算,爰校長於原校授課節數仍以不得逾4節為原則,惟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考量教育現場時空背景、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精神、校長之課程領導職能及實務授課需求,倘一般地區學校(含非山非市地區學校)校內符合專長授課之師資確有不足,且經對外公告或招聘仍未覓得適當專長授課教師時,考量校長已具備合格專任教師資格,如又符合授課領域課程專長,得比照一般專任教師,於原校授課並支領鐘點費。惟仍應遵循公務員兼課相關規定,以每週不逾4節為原則;倘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且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另教育部102年4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13881號函及同年7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61965號函,於上開範圍內應予補充。
正本: 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名間鄉新街國民小學除外)、南投縣名間鄉新街國民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