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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於89年1月16日起施行,學校如有護理師、護士於該日前任職並由簡薦委制辦理改任換敘為醫事人員任用

有關學校護理師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辦理改任換敘並支領待遇差額有案,其113年度及114年度專業加給差額核算基準一案,說明如下: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於89年1月16日起施行,學校如有護理師、護士於該日前任職並由簡薦委制辦理改任換敘為醫事人員任用,因渠等人員改任換敘時,由原支領表一改為支領表24-2,金額減少為保障權益同意補足表一差額,渠等人員需迄今職務無任何異動,方適用本函補差額規定。

依總處來函,適用上開規定人員:
113年師(三)級專業加給為23650+560=24210元,士(生)級為21090+2100=23190元
114年師(三)級專業加給為26380+580=26960元,士(生)級為22730+2170=24900元

各校實際發給金額如與上開金額不一致,請自行計算差額辦理追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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