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職員工請盡速查證「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將影響任職工作權益,退休人員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
請教職員工請盡速查證「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將影響任職工作權益,退休人員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如有相關情況請盡速告知人事室並申請放棄中共「設有戶籍」、「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專員 林怡華
電話:049-2242753
傳真:049-2234476
電子信箱:Evelyn1140411@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14010644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480000A_1140106447_ATTACH1.pdf、376480000A_1140106447_ATTACH2.pdf)
主旨: 關於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5月2日部退四字第11458178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查兩岸條例第26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0條第3項、第72條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查驗辦法)第13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先予敘明。
三、 次查陸委會114年4月22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及同年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規定,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所稱「設有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及「居民身分證」。爰退撫法和查驗辦法所稱「設有戶籍」之解釋,應依該函令辦理。
四、 另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7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爰陸委會針對兩岸條例第9條之1或第26條所為之函釋,應溯及自法規施行時生效。
正本: 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秘書長室、本府各單位(南投縣政府人事處除外)、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群組(南投縣政府除外)
副本: 本府人事處(人力企劃科 (含附件) 、任免銓敘科 (含附件) 、考核訓練科 (含附件) 、退休給與科) (含附件)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專員 林怡華
電話:049-2242753
傳真:049-2234476
電子信箱:Evelyn1140411@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14010644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480000A_1140106447_ATTACH1.pdf、376480000A_1140106447_ATTACH2.pdf)
主旨: 關於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5月2日部退四字第11458178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查兩岸條例第26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0條第3項、第72條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查驗辦法)第13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先予敘明。
三、 次查陸委會114年4月22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及同年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規定,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所稱「設有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及「居民身分證」。爰退撫法和查驗辦法所稱「設有戶籍」之解釋,應依該函令辦理。
四、 另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7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爰陸委會針對兩岸條例第9條之1或第26條所為之函釋,應溯及自法規施行時生效。
正本: 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秘書長室、本府各單位(南投縣政府人事處除外)、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群組(南投縣政府除外)
副本: 本府人事處(人力企劃科 (含附件) 、任免銓敘科 (含附件) 、考核訓練科 (含附件) 、退休給與科) (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