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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調查小組名單除包括法律專家學者外,應視案件情形提供適合名單,不侷限單一類人員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郭芸丞
電話:049-2222106轉1313
傳真:049-2241648
電子信箱:decarboxylate@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23672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376480000A_1130236724_ATTACH1.pdf)

主旨: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9月2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2622號函辦理。
二、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16條第1項或第18條第1項情形者,由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依解聘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三、 復依解聘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略以,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3倍至5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3人或5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
四、 再依解聘辦法第14條規定略以,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納入之人才,已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其他調查專業人員;爰調查人才庫之調查專業人員皆通過培訓且具備調查專業能力。
五、 承上,學校調查小組名單除包括法律專家學者外,應視案件情形提供適合名單,不侷限單一類人員,以適切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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