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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條、第16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一條、第
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十六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
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
期間、受理機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機關依
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
機關。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郭芸丞
電話:049-2222106轉1379
傳真:049-2241648
電子信箱:decarboxylate@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2022649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1120226491_ATTACH1.pdf 1120226491_ATTACH2.pdf 1120226491_ATTACH3.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條、第1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2025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20253D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電話:04-37061535)。

正本: 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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