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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導師請假期間,導師職務加給及代理導師鐘點費支給方式案110年3月

重申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導師請假期間,導師職務加給及代理導師鐘點費支給方式案,如說明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許子云
電話:049-2222106分機1380
傳真:049-2241648
電子信箱:yunyvo70@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04010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重申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導師請假期間,導師職務加給及代理導師鐘點費支給方式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有關教師兼任導師給假期間之導師職務加給,請各校依據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4月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32058號函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辦理。
二、 另關於代理導師鐘點費支給方式,依據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第9條:「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代理期間連續達五日以上得按照兼任導師任課節數排課,超出鐘點改發兼課鐘點費,未達五日則依日數比例酌減授課節數。」。次查教育部101年11月6日臺人(三)字第1010203979號函略以,「行政院97年7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16004號函核定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之代理導師鐘點費計算基準,改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其實際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至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部分,業經行政院前揭101年10月25日函同意比照國民中小學規定支給,至所需經費由各主管機關優先由其自有財源籌措支應。」,爰此,學校導師請假期間,如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由學校依規支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正本: 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副本: 南投縣政府人事處、南投縣政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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