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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以下簡稱代理教 師)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一案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以下簡稱代理教 師)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一案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5年9月21日部銓二字第11560065052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未列入該條第1項之對照表,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其職等相當之對照,由銓敘部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

三、查代理教師係屬前開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之對照表,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之人員,經銓敘部參酌教育部民國115年9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82784號函之意見,認定代理教師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如附件對照表。日後採計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提敘俸級案件,其職等相當之對照,依該表辦理。

四、另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AI 模式對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一案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一案

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一案,說明如下:
依據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公告,銓敘部於 民國 115 年 9 月 21 日以部銓二字第 11560065052 號函 正式發布,認定代理教師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

辦理依據與說明

1. 法令依據: 依相關法規規定,未列入對照表但報酬具全國一致性標準之人員,其職等對照由銓敘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
2. 認定過程: 經參酌教育部意見,銓敘部正式訂定代理教師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表。
3. 適用範圍: 日後辦理採計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提敘俸級時,均應依該表辦理。
如需查詢完整公文內容及對照表詳細檔案,可參閱相關學校或機構之人事室公告與下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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