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且無職業,得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一、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二、退伍一年內
※健保資訊事關全民隱私,請共同維護保障健保資訊安全!
※健保資訊及資產未經授權之使用或竊取需負法律責任!
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
第11條 1 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但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且其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2 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第20條 1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2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二、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7條 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第21條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且無職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
一、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
二、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役)或結訓者,自退伍(役)或結訓之日起一年內。
※健保資訊及資產未經授權之使用或竊取需負法律責任!
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
第11條 1 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但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且其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2 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第20條 1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2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二、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7條 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第21條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且無職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
一、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
二、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役)或結訓者,自退伍(役)或結訓之日起一年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