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遵守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225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蔣皖喬
電話:049-2222106#2211
電子信箱:ggjoy321@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140051660號
速別: 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480000A_1140051660_ATTACH1.pdf)
主旨: 為落實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 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21日部法一字第114579617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 銓敘部查核平台的歷年查核結果按人員類別區分後加以檢視,約聘(僱)人員違反禁止經商規定比率明顯高於一般公務人員,為使是類人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範,減少違法經商之情形,請各機關(構)、學校依上開銓敘部函加強宣導服務法規,切實辦理查核作業並建立配套課責機制,以落實內部管理。
正本: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群組(南投縣政府除外)
副本: 本府人事處 (含附件)
銓敘部 書函
地址:116204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聯絡人:顏湘芸
聯絡電話:02-82366467
傳真:02-82366497
電子信箱:pn0503@mocs.gov.tw
受文者:南投縣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部法一字第114579617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落實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以
下簡稱服務法) 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
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依據本部查核平台的歷年查核結果發現,違反禁止經商規
定人數明顯減少,顯見查核平台確有正面成效。惟按人員
類別區分後加以檢視,約聘(僱)人員違規比率明顯高於
一般公務人員,為使是類人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範,
減少違法經商之情形,請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加強下列內部管理措施:
一、加強宣導服務法規
請各機關在約聘(僱)人員就(到)職時,應確實說明服務法
相關法規規範及法律責任之內容,並持續利用各種集會或教育
訓練講習加強宣導,使其均能瞭解並遵守規定。
二、切實辦理查核作業
各機關於約聘(僱)人員就(到)職時,應請其確實填寫「公
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提醒
檔 號:
保存年限:
5
M01140001948
■■■■■■ 人力企劃科 ■■■■■■■ 收文:114/02/24
■■■■■■■ 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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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詳讀填表提示與各項目之注意及說明事項,倘對相關規定未
盡明瞭,應向人事單位詢問後,再覈實勾選各檢查項目,以避
免因未諳法令而有違反服務法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之情
事;此外,亦應要求現職約聘(僱)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
或異動時據實填寫調查表,以持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相關規
定。
三、建立配套課責機制
由於約聘(僱)人員係以契約方式進用,爰建議各機關於聘僱
契約內明定,是類人員應遵守服務法相關規範之義務,以及違
反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之課責機制。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地址:540225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蔣皖喬
電話:049-2222106#2211
電子信箱:ggjoy321@nantou.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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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140051660號
速別: 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480000A_1140051660_ATTACH1.pdf)
主旨: 為落實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 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21日部法一字第114579617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 銓敘部查核平台的歷年查核結果按人員類別區分後加以檢視,約聘(僱)人員違反禁止經商規定比率明顯高於一般公務人員,為使是類人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範,減少違法經商之情形,請各機關(構)、學校依上開銓敘部函加強宣導服務法規,切實辦理查核作業並建立配套課責機制,以落實內部管理。
正本: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群組(南投縣政府除外)
副本: 本府人事處 (含附件)
銓敘部 書函
地址:116204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聯絡人:顏湘芸
聯絡電話:02-82366467
傳真:02-82366497
電子信箱:pn0503@mocs.gov.tw
受文者:南投縣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部法一字第114579617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落實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以
下簡稱服務法) 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
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依據本部查核平台的歷年查核結果發現,違反禁止經商規
定人數明顯減少,顯見查核平台確有正面成效。惟按人員
類別區分後加以檢視,約聘(僱)人員違規比率明顯高於
一般公務人員,為使是類人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範,
減少違法經商之情形,請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加強下列內部管理措施:
一、加強宣導服務法規
請各機關在約聘(僱)人員就(到)職時,應確實說明服務法
相關法規規範及法律責任之內容,並持續利用各種集會或教育
訓練講習加強宣導,使其均能瞭解並遵守規定。
二、切實辦理查核作業
各機關於約聘(僱)人員就(到)職時,應請其確實填寫「公
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提醒
檔 號:
保存年限:
5
M01140001948
■■■■■■ 人力企劃科 ■■■■■■■ 收文:114/02/24
■■■■■■■ 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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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詳讀填表提示與各項目之注意及說明事項,倘對相關規定未
盡明瞭,應向人事單位詢問後,再覈實勾選各檢查項目,以避
免因未諳法令而有違反服務法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之情
事;此外,亦應要求現職約聘(僱)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
或異動時據實填寫調查表,以持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相關規
定。
三、建立配套課責機制
由於約聘(僱)人員係以契約方式進用,爰建議各機關於聘僱
契約內明定,是類人員應遵守服務法相關規範之義務,以及違
反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之課責機制。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