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請現職公務人員及依聘用雇用約用技工工友等加強宣導及填送「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並於2週內具結完竣一案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專員 曾纖雅
電話:049-2222106轉2221
電子信箱:ya0621@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140046544號
速別: 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140046544_ATTACH1.pdf)

主旨: 關於各機關應即針對現職公務人員(含繼續僱用之雇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加強宣導及填送「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並於2週內具結完竣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20日部法三字第11457955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本府114年2月20日府人任字第1140045369號函轉銓敘部114年2月19日部法三字第11457913981號函諒達,依銓敘部114年2月19日函規定,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初任或調任他機關時,應確實加強宣導並填送旨揭具結書,至如有申領定居證或申領居住證之情形者,則請各機關依規展開行政調查及依權責進行行政懲處。
三、 另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之人員比照辦理。
































大陸委員會 函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之2號15

聯絡人:蔡易珍
聯絡電話:(02)23975589#5009
傳真:(02)23975282
電子信箱:ichen@mac.gov.tw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陸法字第114040013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A43000000A114040013100-1.jpg、A43000000A114040013100-2.pdf、
A43000000A114040013100-3.pdf、A43000000A114040013100-4.pdf)
主旨:有關協助宣導現職軍公教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
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114年2月10日陸法字第1140400115號函諒達。
二、本會前揭函之說明二、說明三所列文字建議,更正如次
(一)說明二:
1、中共將「融合發展」視為「和平統一」過渡階段,並
於112年間提出「鼓勵臺胞來閩定居落戶、便利臺胞在
閩生活發展等十項出入境措施」,不斷鼓勵臺灣民眾
在福建省落戶(申領定居證及在陸設籍),積極誘拉我
國人成為中國大陸公民。中共福建省另訂有特別規
定,刻意破壞「兩岸單一戶籍制度」,使臺灣人民在
福建設籍、申領定居證、身分證,無需繳交臺灣身分
證件。中共相關作為,已嚴重違反我方法律,刻意破
壞現狀,目的在混淆兩岸人民身分認定規範,製造兩
檔  號:
保存年限: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2 頁,共 3 頁
岸人員往來交流失序狀態,影響我方社會運作及秩
序。
2、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
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
照,違反者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選舉、罷
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已在臺灣設
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臺灣人民倘在中國大陸設有
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依
法須註銷其臺灣戶籍。
3、依中共行政實務運作,申領定居證與申領身分證在時
間及行政程序上已高度密接。鑑於行為人主觀上已有
高度意願成為中國大陸公民,客觀上有具體申領行
為,且陸方基於統戰因素,已不要求申請人繳交臺灣
身分證明文件,現職軍公教人員如向中共有關部門提
出申領,其行為不但違反忠誠義務,其距離實質違法
及違背對中華民國效忠之風險已達政府不能承受之狀
態。倘各機關知悉或接獲檢舉應立即展開行政調查,
或移請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查處;如有具體違
規情事,各機關應對所屬人員明知違反規定仍故意觸
法之行為,依權責進行行政懲處。
4、另依中共規定,申領「居住證」者須在中國大陸居住6
個月以上,並按捺指紋、提供個人資訊。軍公教人員
如已持有居住證者,除因配合中共之要求而提供相關
資訊,已對國家安全及公務安全維護造成高度風險
外,是否曾有差勤異常狀況,各機關應主動釐清,並
39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 頁,共 3 頁
依規定處置。政府重申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中國
大陸居住證;已申領者,建議各機關參照「大陸地區
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0條有關陸籍人士經許可定居後,須於3個月內提出
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規定,要求渠等於3個月內提出
放棄之證明資料;未提出者,由各機關本於權責進行
行政懲處;爾後申領者,亦比照辦理。
5、以上各相關規範,於政府所屬之法人、團體、公營事
業機構等均宜比照辦理,其主管機關應負責確實宣
導,以落實維護國家安全及確保國家整體利益。
(二)說明三:本案請各機關協助就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初任、
調任時,加強宣導具結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國
大陸護照、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另
檢附中國大陸身分證、護照、定居證、居住證樣式及具
結書建議格式各1份供參。
正本:國防部、教育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29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46
承辦人:林柏樺
電話:02-23979298#568
E-Mail:Linpohua@dgpa.gov.tw
受文者:南投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140012223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114D002694_1_21173350224.pdf)
主旨:關於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函請本總處等相關機
關協助宣導現職公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
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一案,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依陸委會114年2月21日陸法字第1140400171號函辦理,並
附原函影本1份;本總處114年2月19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1621號函(諒達)。
二、依陸委會114年2月21日函以,該會114年2月11日陸法字第
1140400131號函請各機關協助宣導現職軍公教具結之對
象,尚應包含各機關(構)、學校現職約僱人員、約用人
員及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及政府所屬之法人、團
體、公營事業機構等相關人員。另約用人員部分,請依陸
委會前述114年2月21日函說明三辦理。
三、陸委會函所要求之各類人員填具具結書一節,請各機關於2
週內依銓敘部114年2月19日部法三字第11457913981號函
檔  號:
保存年限:
3
1140047294
■人■事■處■■■■收■文:■11■4/■02■/2■4
■有■附■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2 頁,共 2 頁
(諒達)附之具結書格式填送完竣,並就具結結果依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前述陸委會114年
2月11日、同年月21日函辦理。
正本:行政院人事處、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不含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行政院直屬三級機關、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
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含附件)、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含附件)
71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