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致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仍不得超過8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辦事員 陳玟羽
電話:049-2222106轉2231
傳真:049-2230474
電子信箱:bmwj0923@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3018538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480000A_1130185381_ATTACH1.pdf)
主旨: 為有效控管例外延長辦公時數,以保障同仁健康權,請覈實辦理例外延長辦公時數報府同意或備查機制,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23日總處培字第11330254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但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
三、 復查本府前於111年12月23日以府人考字第1110304228號函轉知服勤辦法,業請各機關依該辦法第4條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如有下列延長辦公時數之情事,應分別依各該情形依限或事前函報本府備查或同意:
(一)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致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仍不得超過8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二) 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致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每日辦公時數以12小時為限,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仍不得超過80小時)者,應事前經本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四、 請各機關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以落實保障同仁健康權。另自即日起,倘經發現有例外延長辦公時數應報府同意或備查而未報之情事者,將列入各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平時考核重要參據。
正本: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群組(南投縣政府除外)
副本: 本府各單位 (含附件)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46
承辦人:郭淨仁
電話:(02)23979298#511
E-Mail:chingjen@dgpa.gov.tw
受文者:南投縣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13302549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強化主管機關對公務員勤休制度之監督,有效控管例外
延長辦公時數,以保障同仁健康權,請覈實辦理例外延長
辦公時數同意或備查機制,請查照。
說明:
一、查行政院「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
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公
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
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但因
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
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同辦法第9條規
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妥適
性;次查本總處112年12月6日總處培字第1123031128號書
函亦有說明,各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服勤辦法相關規定,
並透過工時統計分析、主動抽查等措施,確實定期檢討所
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妥適性。
二、本總處為瞭解公務員勤休制度實施情形,自112年起定期分
■■■■■■ 考核訓練科 ■■■■■■■ 收文:113/07/28
析各機關(構)工時情形,經查仍有部分機關未符服勤辦
法第4條第1項例外延長辦公時數規定,且未報經主管機關
同意之情形。爰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積極督請所屬各機
關(構)人事機構確實依規定辦理,以落實保障同仁健康
權。自即日起,倘經本總處統計發現有每月延長辦公時數
超過80小時,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而未報之情事者,將列
入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及人事主管平時考核重要參據。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辦事員 陳玟羽
電話:049-2222106轉2231
傳真:049-2230474
電子信箱:bmwj0923@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3018538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480000A_1130185381_ATTACH1.pdf)
主旨: 為有效控管例外延長辦公時數,以保障同仁健康權,請覈實辦理例外延長辦公時數報府同意或備查機制,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23日總處培字第11330254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但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
三、 復查本府前於111年12月23日以府人考字第1110304228號函轉知服勤辦法,業請各機關依該辦法第4條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如有下列延長辦公時數之情事,應分別依各該情形依限或事前函報本府備查或同意:
(一)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致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仍不得超過8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二) 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致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每日辦公時數以12小時為限,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仍不得超過80小時)者,應事前經本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四、 請各機關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以落實保障同仁健康權。另自即日起,倘經發現有例外延長辦公時數應報府同意或備查而未報之情事者,將列入各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平時考核重要參據。
正本: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群組(南投縣政府除外)
副本: 本府各單位 (含附件)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46
承辦人:郭淨仁
電話:(02)23979298#511
E-Mail:chingjen@dgpa.gov.tw
受文者:南投縣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13302549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強化主管機關對公務員勤休制度之監督,有效控管例外
延長辦公時數,以保障同仁健康權,請覈實辦理例外延長
辦公時數同意或備查機制,請查照。
說明:
一、查行政院「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
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公
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
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但因
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
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同辦法第9條規
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妥適
性;次查本總處112年12月6日總處培字第1123031128號書
函亦有說明,各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服勤辦法相關規定,
並透過工時統計分析、主動抽查等措施,確實定期檢討所
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妥適性。
二、本總處為瞭解公務員勤休制度實施情形,自112年起定期分
■■■■■■ 考核訓練科 ■■■■■■■ 收文:113/07/28
析各機關(構)工時情形,經查仍有部分機關未符服勤辦
法第4條第1項例外延長辦公時數規定,且未報經主管機關
同意之情形。爰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積極督請所屬各機
關(構)人事機構確實依規定辦理,以落實保障同仁健康
權。自即日起,倘經本總處統計發現有每月延長辦公時數
超過80小時,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而未報之情事者,將列
入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及人事主管平時考核重要參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