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參考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計畫
本校經費有限每年補助10名金額3500元為上限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計畫 109 年8月19日府人退字第1090191158號函頒訂 自110年1月1日生效
110 年12月7日府人退字第1100279944號函修正 自111年1月1日生效 一、依據: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暨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 號函。 二、目的:為推動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自主性健康管理,積極促進公教員工維護身心健康、預防保健,提昇行政效能。 三、執行機關: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四、補助對象及額度: (一)簡任職務人員: 1、縣長、副縣長、秘書長、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參議、簡任秘書、消保官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每年補助1次健康檢查費,最高以新臺幣16,000 元為限。 2、本府一級單位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每年補助1次健康檢查費,最高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40歲以上之下列人員,2年補助1次健康檢查費,最高以新臺幣4,500元為限;另未滿40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下列人員,3年補助1次健康檢查費,最高以新臺幣3,500元為限。 1、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派用及聘任之人員。 2、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 3、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且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 五、經費來源: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參議、簡任秘書、消保官,由本府人事處於年度預算相關計畫科目項下支應。 (二)本府一級單位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副首長,由各單位機關年度預算相關計畫科目項下勻支。 (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40歲以上及未滿40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公教員工,由各1 2 機關學校年度預算相關計畫科目項下勻支。 (四)本府得視財政狀況調整補助基準,並於專案簽奉核准之次年度起生效。 六、核予公假: (一)符合上述補助對象人員,採自主性選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健檢,請先行墊付健檢費用,應於所定補助額度內,以實際支出金額覈實補助,持繳費收據憑證核銷申請補助。辦理健檢得以公假一天登記;如需住院檢查者,得以公假兩天登記。 (二)未滿40歲之公教員工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 七、執行要領: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40歲以上公教員工健康檢查之補助作 業,請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未滿40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 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公教員工健康檢查之補助 作業,請各服務機關審視認定,若有符合上述資格人員預納入次年度健 檢補助對象,請於每年11月15日前提列次年度健康檢查名冊(如附件 )報府備查,據以辧理。 (三)對於機關學校經費補助健檢者及參加健康保險署給付免費成人健檢者,或是以自費辦理健檢之員工,得以公假一天登記。 (四)各機關學校秉持以關懷員工健康身心,儘可能在現有經費預算額度調節給予補助,衡酌受檢人數,分年度、排優先順序(如依年齡、身體狀況、工作性質、工作年資等條件)自行規劃調整執行期程逐步實施,讓員工感受到政府的關心。 (五)基於節省健檢資源,宜避免重複,對於部分機關學校預算尚非寛裕者,請多鼓勵及協助員工參加健康保險署給付之成人預防保健檢查。 (六)各機關學校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健檢補助。 八、追蹤關懷: (一)各機關學校應主動追蹤關懷健檢同仁之身心健康狀況,視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對於主動追蹤關懷健檢同仁身心健康狀況,有實際成果或紀錄資料者,可作為年度該機關學校人事服務之績效。 九、預期效益: 期待營造一個人性關懷、健康快樂的工作環境及互動良好的組織文化,強化團隊效率及競爭力。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計畫 109 年8月19日府人退字第1090191158號函頒訂 自110年1月1日生效
110 年12月7日府人退字第1100279944號函修正 自111年1月1日生效 一、依據: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暨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 號函。 二、目的:為推動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自主性健康管理,積極促進公教員工維護身心健康、預防保健,提昇行政效能。 三、執行機關: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四、補助對象及額度: (一)簡任職務人員: 1、縣長、副縣長、秘書長、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參議、簡任秘書、消保官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每年補助1次健康檢查費,最高以新臺幣16,000 元為限。 2、本府一級單位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每年補助1次健康檢查費,最高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40歲以上之下列人員,2年補助1次健康檢查費,最高以新臺幣4,500元為限;另未滿40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下列人員,3年補助1次健康檢查費,最高以新臺幣3,500元為限。 1、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派用及聘任之人員。 2、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 3、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且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 五、經費來源: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參議、簡任秘書、消保官,由本府人事處於年度預算相關計畫科目項下支應。 (二)本府一級單位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副首長,由各單位機關年度預算相關計畫科目項下勻支。 (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40歲以上及未滿40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公教員工,由各1 2 機關學校年度預算相關計畫科目項下勻支。 (四)本府得視財政狀況調整補助基準,並於專案簽奉核准之次年度起生效。 六、核予公假: (一)符合上述補助對象人員,採自主性選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健檢,請先行墊付健檢費用,應於所定補助額度內,以實際支出金額覈實補助,持繳費收據憑證核銷申請補助。辦理健檢得以公假一天登記;如需住院檢查者,得以公假兩天登記。 (二)未滿40歲之公教員工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 七、執行要領: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40歲以上公教員工健康檢查之補助作 業,請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未滿40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 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公教員工健康檢查之補助 作業,請各服務機關審視認定,若有符合上述資格人員預納入次年度健 檢補助對象,請於每年11月15日前提列次年度健康檢查名冊(如附件 )報府備查,據以辧理。 (三)對於機關學校經費補助健檢者及參加健康保險署給付免費成人健檢者,或是以自費辦理健檢之員工,得以公假一天登記。 (四)各機關學校秉持以關懷員工健康身心,儘可能在現有經費預算額度調節給予補助,衡酌受檢人數,分年度、排優先順序(如依年齡、身體狀況、工作性質、工作年資等條件)自行規劃調整執行期程逐步實施,讓員工感受到政府的關心。 (五)基於節省健檢資源,宜避免重複,對於部分機關學校預算尚非寛裕者,請多鼓勵及協助員工參加健康保險署給付之成人預防保健檢查。 (六)各機關學校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健檢補助。 八、追蹤關懷: (一)各機關學校應主動追蹤關懷健檢同仁之身心健康狀況,視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對於主動追蹤關懷健檢同仁身心健康狀況,有實際成果或紀錄資料者,可作為年度該機關學校人事服務之績效。 九、預期效益: 期待營造一個人性關懷、健康快樂的工作環境及互動良好的組織文化,強化團隊效率及競爭力。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