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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19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勞動部「籲請公務機關適用勞基法人員不能有低薪之情事」案

1131119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勞動部「籲請公務機關適用勞基法人員不能有低薪之情事」案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225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蔣皖喬
電話:049-2222106#2211
電子信箱:ggjoy321@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13028058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480000A_1130280581_ATTACH1.pdf、376480000A_1130280581_ATTACH2.pdf)

主旨: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勞動部「籲請公務機關適用勞基法人員不能有低薪之情事」案,請查照並確實辦理。
說明:
一、 依據勞動部113年10月25日勞動條2字第113014882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1月14日總處綜字第1131001940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 前開勞動部函略以,立法院黃委員秀芳質詢各公務機關應重視單位內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人員之勞動權益,查公務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清潔隊員及臨時人員(約用人員),及機關將部分勞務委外,所運用之承攬或派遣勞工,皆為適用勞基法之對象,其工作時間、加班費等權益,受到該法所定最低標準之保障,其工資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最低工資。
三、 為維護前開各類人員之勞動權益,除目前各公務機關自110年起已無運用勞動派遣人力外,其餘人員請相關機關(單位)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工友:工友之管理事項及薪資待遇係依「工友管理要點」、「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勞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請各機關(單位)確實遵循上開規定。
(二) 約用人員:約用人員係各機關(單位)基於業務需要自行進用之人員,其薪資待遇及其他權利事項應符合勞基法及「最低工資法」等相關規定,並於勞僱契約中明定。
(三) 清潔隊員:臺灣省政府原訂定之「臺灣省各級清潔機構清潔隊員駕駛技工管理要點」自88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後,清潔隊員之管理事項應確實依勞基法及「最低工資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勞務承攬派駐人力:為保障承攬人派駐勞工權益,請各機關(單位)於簽訂勞務採購契約時不得違反勞基法及「最低工資法」等相關規定,及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辦理。

正本: 本府各單位(南投縣政府人事處除外)、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群組(南投縣政府除外)
副本: 本府人事處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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