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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1月6日重申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別平等事件應依相關規定核予教師相對之處置措施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李怡萱
電話:049-2222106分機1376
電子信箱:xuan246832516@gmail.com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2026067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七 (376480000A_1120260674_ATTACH1.pdf)

主旨:重申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別平等事件應依相關規定核予教師相對之處置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縣112年度第5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暨教育部104年12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43906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法第14條規定略以:「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同法第15條規定略以:「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及教師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教師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經調查屬實者,於報主管機關後,至主管機關核准及學校解聘前,應予停聘,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二、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三、 次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第1項)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三、避免報復情事。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第2項)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第3項)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四、 復查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3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142773 號函:「……學校知悉……教師涉有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審酌相關事證,倘認申請(檢舉)之內容初步判定已屬『情節重大』,涉案教師應暫時離開教學現場以利調查程序之進行,此時學校應依教師法第14條4項(現行法規第22條第1項)規定,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核予涉案教師暫時停聘靜候調查之處置,……;如學校教評會經審酌相關事證,認申請(檢舉)之內容初步判定未達『情節重大』程度,經審議後未核予停聘之處置,倘嗣後性平會(調查小組)於調查後認定教師所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屬情節重大,學校仍應立即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現行法規定22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五、 另查教育部99年12月29日臺訓(三)字第 0990184700 號函:「……教師疑涉性騷擾學生時,經學校性平會決議,為利調查程序進行,並降低師生互動機會,依防治準則第19條第1款(現行法規第25條)規定要求教師於調查期間應請假時,建議宜核給『事假』,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
六、 綜上,重申各校倘有教師涉及校園性別平等事件(即上開教師法第14、15條部分情事),貴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委員會應考量教師涉及案情,初步判定「情節」程度,依據上述規定及比例原則,核予教師相對程度之暫時停聘期間或處置措施(維持原有作息或請假),以維護教師相對權益。
七、 檢送教育部104年12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43906號函併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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