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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構)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請參照職場性騷擾事件處理方式,由具管轄權之上級機關受理申訴事宜一案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225南投縣南投市三和里25鄰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陳南勳
電話:049-2225640
傳真:049-2234476
電子信箱:eo1216@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2022073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376480000A_1120220735_ATTACH1.pdf、376480000A_1120220735_ATTACH2.pdf)

主旨:有關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構)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請參照職場性騷擾事件處理方式,由具管轄權之上級機關受理申訴事宜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2年9月14日總處綜字第1121001847號函辦理。
二、 人事總處為期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前以108年4月29日總處綜字第1080033467號函檢送「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供各機關作為檢視內部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參考(本府108年5月3日府人考字第1080102902號函諒達)。
三、 旨案經人事總處簽奉行政院核可,參照112年8月16日修正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有關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申訴之規定,爾後機關首長如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由具管轄權之上級機關受理申訴事宜。
四、 檢附上開函及修正後「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各1份供參,請各機關本權責併同通盤檢視修正內部相關處理作業及流程,並督導所屬機關落實。

正本: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群組(南投縣政府除外)
副本: 本府縣長室 (含附件) 、本府副縣長室 (含附件) 、本府秘書長室 (含附件) 、本府各單位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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