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人自本(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準用及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結算機制一案,請查照轉知。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辦事員 陳玟羽
電話:049-2222106轉2231
傳真:049-2230474
電子信箱:bmwj0923@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2011013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及五 (376480000A_1120110133_ATTACH1.pdf、376480000A_1120110133_ATTACH2.docx、376480000A_1120110133_ATTACH3.docx)
主旨: 有關本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以下合稱聘僱人員)自本(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準用及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結算機制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2年4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001330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保障法第102條規定略以, 聘用人員為該法之準用對象;至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聘用人員,如何準用保障法有關加班補償一節,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本年3月17日公保字第1120002046號函復略以, 聘用人員係以所簽訂聘用契約,規範與機關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與公務人員任用後非有法定原因不得免職之性質尚有不同,且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規定,爰聘用人員聘約期限屆滿,因原機關(構)無續聘義務,本應離職,若尚有未休畢之加班時數,且合於保障法第23條第4項所定係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未休畢者,因無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規定予以獎勵,原機關(構)即應準用該條項規定結算加班費。至聘期屆滿於原機關(構 )續聘者,若認相當公務人員之遷調,於雙方所訂聘用契約載明續行依限期補休而不結算加班費者,該會同意並予尊重。
三、 又行政院基於聘僱人員管理方式之一致性,於上開函明示有 關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加班補償結算機制,比照保訓會前開本 年3月17日函釋規定辦理。
四、 是以,有關本府聘僱人員之「加班補償結算機制」如下:
(一) 契約存續期間,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聘僱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本府應計發加班費。
(二) 聘僱人員因離職(契約期滿或終止)或亡故,無法補休假之加班時數,本府應計發加班費。
(三) 聘僱人員離職同日再經本府續聘僱且年資銜接者,補休期限內未休畢之加班補休假時數,於契約內明定可續行補休,並據以續行補休。
(四) 離職同日並經新機關聘僱者,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之補休假時數,離職時由本府計發加班費予以結算。
五、 為符上開規定,本府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請於本年5月26日(星期五)前填妥聘僱人員契約書(如附件),並會辦本府人事處完成簽約(請以處為單位,勿各科分別辦理);如有簽約問題,請洽本府人事處人力企劃科蔣科員。
六、 副本抄送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縣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知悉,並本權責參照辦理。
正本:本府縣長室、本府副縣長室、本府秘書長室、本府各單位
副本: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群組(南投縣政府除外) (含附件)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辦事員 陳玟羽
電話:049-2222106轉2231
傳真:049-2230474
電子信箱:bmwj0923@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2011013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及五 (376480000A_1120110133_ATTACH1.pdf、376480000A_1120110133_ATTACH2.docx、376480000A_1120110133_ATTACH3.docx)
主旨: 有關本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以下合稱聘僱人員)自本(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準用及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結算機制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2年4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001330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保障法第102條規定略以, 聘用人員為該法之準用對象;至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聘用人員,如何準用保障法有關加班補償一節,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本年3月17日公保字第1120002046號函復略以, 聘用人員係以所簽訂聘用契約,規範與機關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與公務人員任用後非有法定原因不得免職之性質尚有不同,且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規定,爰聘用人員聘約期限屆滿,因原機關(構)無續聘義務,本應離職,若尚有未休畢之加班時數,且合於保障法第23條第4項所定係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未休畢者,因無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規定予以獎勵,原機關(構)即應準用該條項規定結算加班費。至聘期屆滿於原機關(構 )續聘者,若認相當公務人員之遷調,於雙方所訂聘用契約載明續行依限期補休而不結算加班費者,該會同意並予尊重。
三、 又行政院基於聘僱人員管理方式之一致性,於上開函明示有 關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加班補償結算機制,比照保訓會前開本 年3月17日函釋規定辦理。
四、 是以,有關本府聘僱人員之「加班補償結算機制」如下:
(一) 契約存續期間,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聘僱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本府應計發加班費。
(二) 聘僱人員因離職(契約期滿或終止)或亡故,無法補休假之加班時數,本府應計發加班費。
(三) 聘僱人員離職同日再經本府續聘僱且年資銜接者,補休期限內未休畢之加班補休假時數,於契約內明定可續行補休,並據以續行補休。
(四) 離職同日並經新機關聘僱者,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之補休假時數,離職時由本府計發加班費予以結算。
五、 為符上開規定,本府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請於本年5月26日(星期五)前填妥聘僱人員契約書(如附件),並會辦本府人事處完成簽約(請以處為單位,勿各科分別辦理);如有簽約問題,請洽本府人事處人力企劃科蔣科員。
六、 副本抄送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縣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知悉,並本權責參照辦理。
正本:本府縣長室、本府副縣長室、本府秘書長室、本府各單位
副本: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群組(南投縣政府除外)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