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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校園災害案例彙編乙份,請貴校加強宣導,落實安全衛生危害辨識及建立自主管理制度,惠請查照

檢送校園災害案例彙編乙份,請貴校加強宣導,落實安全衛生危害辨識及建立自主管理制度,惠請查照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函

地址:408281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勤政樓7樓
承辦人:林鴻谷
電話:04-22550633 分機:515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 勞職中5字第112170071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校園災害案例彙編乙份 (A17040000J_1121700713_doc1_Attach1.pdf)

主旨: 檢送校園災害案例彙編乙份,請貴校加強宣導,落實安全衛生危害辨識及建立自主管理制度,惠請查照。
說明:
一、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係於103年7月3日起施行,且按同法第4條規定適用於各業,教育服務業(含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國小等)自103年7月3日起即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學校校長或學校經營負責人即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雇主,所有教職員工則為工作者,故學校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規定推動校園整體安全衛生工作,合先敘明。
二、 鑑於近年來學校發生數起職業災害(含承攬商),經勞動檢查發現學校多數未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旨揭案例彙編請貴校加強宣導並落實安全衛生危害辨識及建立自主管理制度及承攬商管理,以避免類似職業災害發生,確保工作者安全與健康。
三、 有關校園職業安全衛生宣導資料請逕至https://reurl.cc/ bzmv6o下載,另建請加入中區職安中心校園職業安全衛生宣導社群https://reurl.cc/3OE310,以即時獲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最新訊息、法令及宣導資料。

正本: 學校名冊
副本: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苗栗縣政府教育處、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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