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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既不適用該法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公務員兼任公股財團法人、民營事業機構相關職務之規定,自亦不適用旨揭規定

南投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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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科員 郭芸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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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9-2241648
電子信箱:decarboxylate@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2008297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376480000A_1120082971_ATTACH1.pdf)

主旨: 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是否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適用對象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6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33254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經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開限制。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三、 復查前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3月27日電子郵件說明,為規範公務員兼任前開服務法所指涉公股財團法人、民營事業機構之相關職務,行政院訂有旨揭規定,茲依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既不適用該法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公務員兼任公股財團法人、民營事業機構相關職務之規定,自亦不適用旨揭規定。

正本: 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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