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對學校職場霸凌調查結果不服之救濟疑義」一案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郭芸丞
電話:049-2222106轉1379
傳真:049-2241648
電子信箱:decarboxylate@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2003843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376480000A_1120038430_ATTACH1.pdf)
主旨: 函轉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對學校職場霸凌調查結果不服之救濟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16432號函辦理。
二、 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2年2月2日勞職綜1字第1120001410號函釋略以,「……各級公、私立學校依中華民國行業統計分類,均歸類於教育業,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全部規定,尚無身分別之差異,故工作者如發現學校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自得依本法第39條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先予敘明。
三、 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4月29日總處綜字第1080033467號函說明三,「本總處基於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立場,期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進而檢視內部相關管理作業及流程,爰以『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供各機關作為防治與處理之參考」,復予敘明。
四、 請貴校依上開規定秉權責妥處,以維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之工作權益。
正本: 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郭芸丞
電話:049-2222106轉1379
傳真:049-2241648
電子信箱:decarboxylate@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2003843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376480000A_1120038430_ATTACH1.pdf)
主旨: 函轉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對學校職場霸凌調查結果不服之救濟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16432號函辦理。
二、 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2年2月2日勞職綜1字第1120001410號函釋略以,「……各級公、私立學校依中華民國行業統計分類,均歸類於教育業,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全部規定,尚無身分別之差異,故工作者如發現學校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自得依本法第39條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先予敘明。
三、 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4月29日總處綜字第1080033467號函說明三,「本總處基於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立場,期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進而檢視內部相關管理作業及流程,爰以『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供各機關作為防治與處理之參考」,復予敘明。
四、 請貴校依上開規定秉權責妥處,以維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之工作權益。
正本: 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