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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該部前開111年11月29日函略以,該部前就違反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限制業予原則性歸納11種態樣

南投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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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1028474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480000A_1110284747_ATTACH1.pdf)

主旨: 有關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之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11年11月29日部法一字第1115505030號函復臺北市政府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依該部前開111年11月29日函略以,該部前就違反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限制業予原則性歸納11種態樣,並以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及106年11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642836631號通函在案,其係作為各機關(構)衡處個案之參考,非謂公務員違反經營商業規定之情事,以該列舉者為限,是無論是否符合該認定態樣或其餘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之情事,仍應由權責機關(構)本於權責依法審認及處理。又本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4條及23條規定之「經營商業」係指公務員擔任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或相類似職務,是公務員如有違反上述不得經營商業情事,各機關(構)應視其所涉情節輕重予以移付懲戒或懲處,且本次服務法就發表言論、經商、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已有大幅修正,現行服務法相關函釋(按:該部編印之銓敘法規釋例彙編108年12月版本)該部將另行函知,就其中部分或全部停止適用,各機關(構)如遇服務法相關疑義,請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務法規定辦理。是旨揭該部104年8月6日函附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既僅係原則性歸納,且與現行服務法規定未盡相符,當予停止適用之。

正本: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群組(南投縣政府除外)
副本: 本府縣長室、本府副縣長室、本府秘書長室、本府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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