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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於聘約關係存續中, 取得該類科合格教師證,其學術研究費得按相當等級專任教 師數額支給,自申請之日生效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張茂程
電話:049-2242753
傳真:049-2234476
電子信箱:changmingt@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11028056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本縣立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於聘約關係存續中, 取得該類科合格教師證,其學術研究費得按相當等級專任教 師數額支給,自申請之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下稱細則)第6條規定:「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10條規定,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請之日生效。」本規定,使申請人及學校有明確之依據。次查本縣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10點規定:「代理教師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規定以學歷起支薪級;惟具有職前年資或經進修取得新學歷者,不予提敘薪級。未具所代理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合先敘明。
二、 另查本府104年7 月8日府人任字第1040138487號函(諒達),本縣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於聘約關係存續中,取得該類科合格教師證,同意其學術研究費得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數額支給,惟未明定生效日。
三、 綜上,為衡平代理教師權益及學校行政審核流程,旨揭案件類推適用細則第6條之規定,自申請之日生效(當事人備齊必要資料 ,以書面向服務學校人事單位提出申請之日)。

正本: 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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