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期間自111年11月1 日起至同年度12月31日止,請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鄉 鎮市公所財產申報義務人,於期限內依法完成申報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劉麗芳
電話:049-2222106-2441
電子信箱:sun2441@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 府政申字第111027713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111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期間自111年11月1 日起至同年度12月31日止,請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鄉 鎮市公所財產申報義務人,於期限內依法完成申報,請查 照。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111年10月25日法授廉財字第11105005620號函辦 理。
二、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 第4項規定略以:定期申報期間,指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 日。
三、 定期申報注意事項:
(一) 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自111年7月6日起 改版為網頁版本,請至https://pdps.nat.gov.tw/點選「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並以自然人憑證登入完成申報。
(二) 已授權查調財產者: 請自111年12月5日起,至前揭網址登入,點選「下載授權查調資料」功能,下載111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待確認無誤後於111年12月31日前上傳財產資料,完成申報作業。
(三) 未授權查調財產者:
1、 請於11月1日至12月31日任擇一日作為財產申報基準日,詳查該日財產狀況後,至前揭網址登入後,逐一將財產資料登打並上傳。
2、 請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申報義務人優先採取網路申報方式辦理,如以紙本申報,請注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項目(九)2-保險項目已於去年度(110)修正,請申報義務人以新版格式填寫申報表,以免因申報格式錯誤致漏報相關財產資料,而有申報不實之虞或需補正申報資料;修正後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電子檔置於本府網站>政風處>財產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請自行下載運用。
(四) 申報完成後得於前揭網址查詢是否完成申報,請多加利用。
(五) 按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略以: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請申報人務必於期限內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六)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本府政風處財產申報科,049-2222106分機2441、2440。
正本: 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南投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 秘書長室、政風處財產申報科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劉麗芳
電話:049-2222106-2441
電子信箱:sun2441@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 府政申字第111027713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111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期間自111年11月1 日起至同年度12月31日止,請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鄉 鎮市公所財產申報義務人,於期限內依法完成申報,請查 照。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111年10月25日法授廉財字第11105005620號函辦 理。
二、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 第4項規定略以:定期申報期間,指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 日。
三、 定期申報注意事項:
(一) 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自111年7月6日起 改版為網頁版本,請至https://pdps.nat.gov.tw/點選「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並以自然人憑證登入完成申報。
(二) 已授權查調財產者: 請自111年12月5日起,至前揭網址登入,點選「下載授權查調資料」功能,下載111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待確認無誤後於111年12月31日前上傳財產資料,完成申報作業。
(三) 未授權查調財產者:
1、 請於11月1日至12月31日任擇一日作為財產申報基準日,詳查該日財產狀況後,至前揭網址登入後,逐一將財產資料登打並上傳。
2、 請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申報義務人優先採取網路申報方式辦理,如以紙本申報,請注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項目(九)2-保險項目已於去年度(110)修正,請申報義務人以新版格式填寫申報表,以免因申報格式錯誤致漏報相關財產資料,而有申報不實之虞或需補正申報資料;修正後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電子檔置於本府網站>政風處>財產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請自行下載運用。
(四) 申報完成後得於前揭網址查詢是否完成申報,請多加利用。
(五) 按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略以: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請申報人務必於期限內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六)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本府政風處財產申報科,049-2222106分機2441、2440。
正本: 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南投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 秘書長室、政風處財產申報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