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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南投縣選舉委員會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開票日選務工作人員補假補充,統一補休2日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

行政院 函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傳真:(02)23979746
承辦人:林佳萱
電話:(02)23979298#511
E-Mail:chia@dgpa.gov.tw
受文者: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培字第111000115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所報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參加
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補假事宜一案,同意比照93年及
107年前例,准予補假2日,並以本次選舉為限,請查照並
函轉相關機關辦理。
說明:復111年4月18日中選務字第1113150108號函。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辦事員 楊琇媚
電話:0492222106#1315
電子信箱:hmyang@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1025561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五 (376480000A_1110255611_ATTACH1.pdf、376480000A_1110255611_ATTACH2.pdf、376480000A_1110255611_ATTACH3.pdf)

主旨:檢送南投縣選舉委員會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開票日選務工作人員補假補充說明案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南投縣選舉委員會111年10月20日投選一字第1113150453號函(如附件1)辦理。
二、 有關各縣市政府或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之同仁,於投票日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選務作 業中心工作人員,相關勞基法疑義事項,依據中央選舉委 員會110年7月27日中選人字第1070023839號函(如附件1)說明四略以:「……各選舉委員會如遴派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適用勞基法之人員於投票當日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具公益徵調性質,且其工作涉及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尚不宜認定為勞基法之適用對象」,先予敘明。
三、 有關選務工作人員補假,依行政院111年5月23日院授人培 字第1110001157號函(如附件2)規定,本府所屬學校參加選務工作人員,准予補假2日。
四、 上開補假,依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有關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規定,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
五、 檢附南投縣選舉委員會來函、行政院111年5月23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01157號函及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7月27日中選人字第1070023839號函各1份供參。

正本: 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南投縣私立三育高級中學(國中部)、南投縣私立普台高級中學(國中部)、南投縣私立弘明實驗高級中學(國中小)、同德學校財團法人南投縣同德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南投縣私立均頭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私立普台國民小學、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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