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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央各部會業管場所場域之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完整接種3劑疫苗清單及訂有COVID-19疫苗接種規定之防疫指引

主旨:轉知中央各部會業管場所場域之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完整接種3劑疫苗清單及訂有COVID-19疫苗接種規定之防疫指引,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1年4月28日投衛局疾字第1110012600號函併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11年4月15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157號函及111年4月22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179號函辦理。
二、 因應國際疫情持續嚴峻及Omicron新型變異株之威脅,屬於維持防疫量能者、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即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1、2、3、7類對象)、矯正機關、殯葬場所之工作人員,以及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業管之24類場所(域)人員(附件1),指揮中心於110年12月6日及111年12月14日公布前揭場所(域)人員之強化疫苗接種健康管理規範,合先敘明。
三、 鑑於Omicron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緩,且境外移入病例數尚處高點,本土疫情亦持續升溫,社區傳播風險快速升高,考量前揭場所(域)人員之工作或服務性質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特性,為感染高風險族群,指揮中心自本(111)年4月22日起,再強化其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如下,以提升保護力:
(一) 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含流動人員)皆應接種3劑COVID-19疫苗,請提醒接種2劑疫苗已滿12週者,應儘速接種第3劑。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 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 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 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四、 部分活動因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之性質,經評估亦具有較高傳播風險,爰自本(111)年4月22日起,符合接種年齡之參與者(含所有工作人員及民眾)須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例如:
(一) 宗教活動:遶境、進香團參加成員。
(二) 團體旅遊:由旅行社承攬,參加成員彼此之間屬於不特定人士之旅遊。
(三) 其他場所:八大行業、健身房。
五、 有關「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的活動,符合COVID-19疫苗接種年齡之參加者(含所有工作人員及民眾)須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相關補充說明如下:
(一) 本措施規範對象,倘為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者(即接種疫苗前, 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可持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參與活動。
(二) 「已接種2劑疫苗已滿14天但尚未滿12週者」或「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參加活動。
六、 檢送中央各部會業管場所場域之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完整接種3劑疫苗清單(附件1)及訂有COVID-19疫苗接種規定之防疫指引(附件2)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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