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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三點及附件,並自111年3月18日起生效

衛生福利部修正「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三點及附件,
並自111年3月18日起生效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25日臺教授青字第1110000088號函辦理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3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41018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影本、「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三點修正規定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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