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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吳政群
電話:049-2222106#2241
傳真:049-2234476
電子信箱:person53@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發文字號: 府人退字第1110056640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二 (1110056640_ATTACH1.pdf 1110056640_ATTACH2.pdf 1110056640_ATTACH3.pdf 1110056640_ATTACH4.pdf)

主旨: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
二、 茲以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 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各一份。

正本: 本府各單位(南投縣政府人事處除外)、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南投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
副本: 南投縣政府人事處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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