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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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埔里鎮埔里國民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95.4.9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99.4.17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第27條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南投縣埔里鎮埔里國民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政治性、非宗教性、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弘揚校譽,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南投縣埔里國民中學。但因應需要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時於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 1.促進校友情誼及互助、互勵等事項。 2.協助母校推展校務。 3.有關本會資訊之提供。 4.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1.個人會員:凡設籍本縣組織區域內本校畢(肄)業之校友,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贊助會員:未設籍本縣組織區域內本校畢(肄)業之校友,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同意得聘為本會贊助會員,但不具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榮譽會員:非本校校友,具社會地位者,經理事會同意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但不具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六條:會員權利: 1.具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參加本會相關集會。 3.本會各種刊物之投稿。 4.參加本會之各種活動及各項福利措施。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 2.繳納會費。 3.出席本會之相關之集會。 4.得被遴選為本會幹部。 5.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及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為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3.死亡。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退會或除名者,其既繳各種費用及其他捐款概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監事任期相同,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之。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費。 4.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審議理事會、監事會暨會員提議事項。 6.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7.議決財產之處分。 8.議決團體之解散。 9.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事項暨執行決議事項。 2.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審查會員入會暨會員警告、停權、除名之處分。 6.本會經費之籌募、保管、運用及審核。 7.聘免工作人員。 8.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9.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暨理、監事聯席會議之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但常務監事不得連任。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或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含)以上者。 第廿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人員擔任。 前項會務人員在辦理監事會事務時應受常務監事之指揮監督。 第廿一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及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均為無給職),其任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廿二條:本會理事會視事實需要得設置若干委員會(基金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名其任期與理監事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三條:本會會議分列如下: 1.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及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2.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舉行,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理事或監事認為必要並經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臨時監事會議。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無故不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開之。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於會後三十日內將會議記錄分送各會員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五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廿六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分別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貳佰元,於入會時繳納。 2.常年會費:伍佰元。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 3.事業費。 4.會員捐款。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孳息。 7.其他收入。 第廿八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九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應先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務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請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卅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一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委員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修正時亦同。 第卅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