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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9日教育部書函民國110年11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39537號所詢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

110年11月9日教育部書函民國110年11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39537號所詢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_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否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檢據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核銷喪葬費用一案

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於上開3個基數一次遺屬金額度內,檢據核銷喪葬費用

教育部 書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劉芝怡
電 話:02-7736-6368
受文者:南投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10013953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
族,得否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檢據向原服
務學校申請核銷喪葬費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0年10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124273號函。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7條規定:「(第1
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原服務學校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
其喪葬事宜: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
(第2項)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教職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
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
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同條例施行細
則第62條規定:「各學校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具領亡故退休教職員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喪葬事宜
時,應以學校名義為之。」
三、復查銓敘部105年6月28日部退三字第1054121247號書函規
定略以,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亡故時,若已無合法之
檔  號:
保存年限:
6
1100259550
■人■事■處■■■■收■文:■11■0/■11■/0■9
■無■附■件■■■■

第 2 頁,共 2 頁
撫慰金領受遺族時,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3個基數之一
次撫慰金辦理其喪葬事宜。亡故退休人員之喪葬事宜如確
實由其非法定遺族辦理並支付費用,則該名非法定遺族得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服務機關辦理核銷,惟所申請之金
額須以機關前開先行具領之3個基數一次撫慰金為限(按:
一次撫慰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改稱遺屬一
次金。)
四、茲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務人員退休資
遣撫卹法,於亡故退休人員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
時,得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先行具領3個基數遺屬一次金辦理
喪葬事宜有相同規定,基於公教處理一致,本案所詢亡故
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比
照前開銓敘部105年6月28日書函規定,由實際辦理其喪葬
事宜之其他親屬(姪子),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於上開3個基
數一次遺屬金額度內,檢據核銷喪葬費用。
正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附設機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除外)、各直轄市政
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中央
研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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