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109年請延長病假未超過6個月而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請查照。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50
承辦人:張容華
電話:02-23979298#618
E-Mail:naomii@dgpa.gov.tw
受文者:南投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10001150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109年請延長病假未超過6個月而全年無工作事實者,
其年終工作獎金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
例發給,請查照。
說明:
一、審酌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係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
氣,慰勉其工作辛勞,自仍宜有工作事實(在職)為前提,
爰行政院109年12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6300002號函訂定
「一百零九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發給注意事項),於該事項第6點第1項第6款規
定,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且全年無工作事實者,應扣除延
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二、考量年度中請延長病假未超過6個月而全年無工作事實者,
亦屬全年無工作事實且不辦理考績,為符合年終工作獎金
發給意旨,並與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且全年無工作事實人
員之年終工作獎金發給為衡平一致之處理,爰是類人員參
照發給注意事項第6點第1項第6款規定,於扣除延長病假日
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考
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
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
總處署、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
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
68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吳政群
電話:049-2222106#2241
傳真:049-2234476
電子信箱:person53@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發文字號: 府人退字第110002976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二 (1100029767_ATTACH1.pdf)
主旨: 轉知有關109年請延長病假未超過6個月而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月28日總處給字第11000115021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正本: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南投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
副本: 南投縣政府人事處 (含附件)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50
承辦人:張容華
電話:02-23979298#618
E-Mail:naomii@dgpa.gov.tw
受文者:南投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10001150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109年請延長病假未超過6個月而全年無工作事實者,
其年終工作獎金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
例發給,請查照。
說明:
一、審酌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係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
氣,慰勉其工作辛勞,自仍宜有工作事實(在職)為前提,
爰行政院109年12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6300002號函訂定
「一百零九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發給注意事項),於該事項第6點第1項第6款規
定,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且全年無工作事實者,應扣除延
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二、考量年度中請延長病假未超過6個月而全年無工作事實者,
亦屬全年無工作事實且不辦理考績,為符合年終工作獎金
發給意旨,並與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且全年無工作事實人
員之年終工作獎金發給為衡平一致之處理,爰是類人員參
照發給注意事項第6點第1項第6款規定,於扣除延長病假日
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考
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
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
總處署、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
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
68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吳政群
電話:049-2222106#2241
傳真:049-2234476
電子信箱:person53@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發文字號: 府人退字第110002976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二 (1100029767_ATTACH1.pdf)
主旨: 轉知有關109年請延長病假未超過6個月而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月28日總處給字第11000115021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正本: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南投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
副本: 南投縣政府人事處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