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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顧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防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

人事處重申有關「因應疫情宣布各級學校延後開學或停課之防疫照顧假相關規定」, 請務必轉知所屬人員,並加強宣導 。
1.各級機關(構)人員如需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照顧需求,除 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
2.防疫照顧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防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
3.以上所稱 「各級機關(構)人員」即為政府為雇主所任(聘、僱)用之人員,包含公務人員、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等。
4.上開規定本府業以109年2月6日府人考字第1090030435號函、109年2月11日府人考字第1090034807號函、109年3月3日府人考字第1090051966號函、110年2月9日府人考字第1100039192號函、110年5月19日府人考字第1100117674號函轉知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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