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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南投縣政府函 「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

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會銜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公告「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影本1份,請依公告事項落實執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2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53346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公告重點如下:
(一) 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指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場所。
(二) 民眾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三) 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內有飲食需求者,得於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三、 請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人員將本公告事項張貼於公眾得自由出入之明顯處所,以利民眾依循。
四、 檢附衛生福利部函文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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