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施行辦法
一、目的:為維護同學健康、鼓勵同學專心學習及維護校園安全、團體秩序、有效管理及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電話觀念。
二、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三、管理細則:
(一)使用時間:到校前跟放學後。
(二)導師請利用時機教導同學如何正確使用手機之觀念,並宣導學生若非必要請儘量不帶手機到校,專心於課業。
(三)到校之後,行動電話一律關機,學生手機一律於早上到校後於早修時統一由導師協助集中收集並登記,以班為單位將手機收齊集中,由專責同學放入學務處內各班之儲存櫃中,每日放學前第七節,由專責同學領回手機,並將手機放置於導師室,導師規定地方放置,第八節下課至導師室領取並發還同學使用。(請假同學於返校後,主動送交導師,集中保管)
(四)如當天因請假,需上課期間領回手機時,必須出示假單並向學務處報備後,開櫃領回手機。
(五)學生在校期間需與家長聯絡,可打校內公共電話,合作社販售IC電話卡;緊急時向導師或至學務處洽借電話。(在校期間不得無故取電話使用)
(六)家長需與同學緊急聯繫,可打電話至學務處049-2982055【分機:103(優先)、141、142】,由辦公室或值班成員負責,傳(轉)達訊息。
(七) 學校提供手機儲存櫃(學務處內),僅供班級手機存放,不負責櫃內物品保管之責;請班導及負責同學應小心清點、關鎖。
(八) 嚴禁使用行動電話做為聚眾滋事、試場舞弊之聯繫工具。
(九) 全體教職員均負有教育學生使用行動電話之責任,教師如查獲學生違規,請交由該班導師處理(請家長到校領回),並通報學務處生教組處理。
四、違規處理:
(一)共同罰則:
(1) 學生未按照管理辦法將手機繳交並且違規於校內使用時,全體教職員皆可糾處,並由導師或學務處暫時保管之,請家長到校領回,學生不得拒絕。
(2) 學生違規使用行動電話,復不接受師長代管行動電話者,得加重其懲誡。
(3) 學生初犯時,請導師協助進行口頭勸導、代為保管手機至放學時間歸還學生並於聯絡簿上使用通知書(如附件一)告知家長。
(4) 學生再犯時,依管理辦法進行懲處並務必通知家長到校領回手機。
(5) 如學生違反規定已達三次,除依管理辦法進行懲處、通知家長到校領回手機外並建議家長禁止該生攜帶手機到校。
(6) 如學生違反規定屢勸不聽且家長無法配合建議事項之禁止學生攜帶手機到校,則該生手機將由學務處代為保管直至家長到校進行協調處理。
(二) 比例懲處原則之規定:
(1) 未經師長和核備擅自使用行動電話、平板電腦等3C等相關器材或因使用而影響校園安
全、滋生事端者得依懲處樣態、比例原則之規定處理。
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補充修訂。
二、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三、管理細則:
(一)使用時間:到校前跟放學後。
(二)導師請利用時機教導同學如何正確使用手機之觀念,並宣導學生若非必要請儘量不帶手機到校,專心於課業。
(三)到校之後,行動電話一律關機,學生手機一律於早上到校後於早修時統一由導師協助集中收集並登記,以班為單位將手機收齊集中,由專責同學放入學務處內各班之儲存櫃中,每日放學前第七節,由專責同學領回手機,並將手機放置於導師室,導師規定地方放置,第八節下課至導師室領取並發還同學使用。(請假同學於返校後,主動送交導師,集中保管)
(四)如當天因請假,需上課期間領回手機時,必須出示假單並向學務處報備後,開櫃領回手機。
(五)學生在校期間需與家長聯絡,可打校內公共電話,合作社販售IC電話卡;緊急時向導師或至學務處洽借電話。(在校期間不得無故取電話使用)
(六)家長需與同學緊急聯繫,可打電話至學務處049-2982055【分機:103(優先)、141、142】,由辦公室或值班成員負責,傳(轉)達訊息。
(七) 學校提供手機儲存櫃(學務處內),僅供班級手機存放,不負責櫃內物品保管之責;請班導及負責同學應小心清點、關鎖。
(八) 嚴禁使用行動電話做為聚眾滋事、試場舞弊之聯繫工具。
(九) 全體教職員均負有教育學生使用行動電話之責任,教師如查獲學生違規,請交由該班導師處理(請家長到校領回),並通報學務處生教組處理。
四、違規處理:
(一)共同罰則:
(1) 學生未按照管理辦法將手機繳交並且違規於校內使用時,全體教職員皆可糾處,並由導師或學務處暫時保管之,請家長到校領回,學生不得拒絕。
(2) 學生違規使用行動電話,復不接受師長代管行動電話者,得加重其懲誡。
(3) 學生初犯時,請導師協助進行口頭勸導、代為保管手機至放學時間歸還學生並於聯絡簿上使用通知書(如附件一)告知家長。
(4) 學生再犯時,依管理辦法進行懲處並務必通知家長到校領回手機。
(5) 如學生違反規定已達三次,除依管理辦法進行懲處、通知家長到校領回手機外並建議家長禁止該生攜帶手機到校。
(6) 如學生違反規定屢勸不聽且家長無法配合建議事項之禁止學生攜帶手機到校,則該生手機將由學務處代為保管直至家長到校進行協調處理。
(二) 比例懲處原則之規定:
(1) 未經師長和核備擅自使用行動電話、平板電腦等3C等相關器材或因使用而影響校園安
全、滋生事端者得依懲處樣態、比例原則之規定處理。
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補充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