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件)尚未完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之義務人,請務必於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財產申報,以免逾期受裁罰。
一、108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將於108年12月31日截止,請申報義務人務於期限內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二、申報方式:
(一)採網路申報者:
1、已授權查調財產者:請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點選「下載11月1日財產資料進行申報」功能,下載108年11月1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並待確認無誤後於截止日前上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作業。
2、未授權查調財產者:請於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間任擇一日作為財產申報基準日,詳查該日財產狀況後,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並於截止日前將財產資料登打上傳,完成申報作業。
(二)採紙本申報者:請至本府政風處網頁/財產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下載財產申報表,於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間任擇一日作為財產申報基準日,詳查該日財產狀況後,填寫於申報表,並於截止日前向本府政風處交件,完成申報作業。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略以: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如有財產申報相關疑義,請向承辦人洽詢。
簽收
【政風處 】張佑毓
TEL:049-2222106#2441 FAX:049-2246053
二、申報方式:
(一)採網路申報者:
1、已授權查調財產者:請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點選「下載11月1日財產資料進行申報」功能,下載108年11月1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並待確認無誤後於截止日前上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作業。
2、未授權查調財產者:請於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間任擇一日作為財產申報基準日,詳查該日財產狀況後,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並於截止日前將財產資料登打上傳,完成申報作業。
(二)採紙本申報者:請至本府政風處網頁/財產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下載財產申報表,於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間任擇一日作為財產申報基準日,詳查該日財產狀況後,填寫於申報表,並於截止日前向本府政風處交件,完成申報作業。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略以: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如有財產申報相關疑義,請向承辦人洽詢。
簽收
【政風處 】張佑毓
TEL:049-2222106#2441 FAX:049-22460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