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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108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期間自108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請申報義務人務於截止日前依法完成申報。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所稱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另依本法第3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4條規定略以:定期申報期間,指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申報方式:
(一)採網路申報者:
1、已授權查調財產者:請自108年12月5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點選「下載11月1日財產資料進行申報」功能,下載108年11月1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並待確認無誤後於截止日前上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作業。
2、未授權查調財產者:請於旨揭期間內任擇一日作為財產申報基準日,詳查該日財產狀況後,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並於截止日前將財產資料登打上傳,完成申報作業。

(二)採紙本申報者:請至本府政風處網頁/財產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下載財產申報表,於旨揭期間內任擇一日作為財產申報基準日,詳查該日財產狀況後,填寫於申報表,並於截止日前向本府政風處交件,完成申報作業。

三、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略以: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請申報義務人務於期限內據實申報,以免受罰;如有財產申報相關疑義,請向承辦人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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