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各校於108年7月15日前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各校於108年7月15日前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一、 依據本府108年4月23日府社政字第1080093150號函辦理。
二、 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 另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須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08年6月底前送各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各校受理後於7月15日前送本府教育處辦理,以利彙整作業。
四、 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08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102年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第4條之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 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六、 「附表1.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附表2.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金、銀、銅牌)」、「附表3.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申請流程圖(以上表格請逕至本府網站-社會及勞動處-表單查詢下載區下載(網址:http://nantou.gov.tw/)。
七、 「附表2.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金、銀、銅牌)」請務必先以電子檔傳送至教育處社教科邱妙玲小姐信箱:chiou18ml@nantou.gov.tw,以利彙整。
一、 依據本府108年4月23日府社政字第1080093150號函辦理。
二、 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 另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須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08年6月底前送各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各校受理後於7月15日前送本府教育處辦理,以利彙整作業。
四、 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08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102年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第4條之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 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六、 「附表1.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附表2.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金、銀、銅牌)」、「附表3.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申請流程圖(以上表格請逕至本府網站-社會及勞動處-表單查詢下載區下載(網址:http://nantou.gov.tw/)。
七、 「附表2.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金、銀、銅牌)」請務必先以電子檔傳送至教育處社教科邱妙玲小姐信箱:chiou18ml@nantou.gov.tw,以利彙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