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各項補休期限規定如說明補休期限亦由6個月延長至1年
主旨:函轉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各項補休期限規定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9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065148號函
辦理。
二、查教育部95年12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50183665號函轉
知行政院同年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略以,
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
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
單位。
三、次查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
正,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第3點規定:「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
人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1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
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補休並增
加職員及約聘僱人員運用補休之彈性,將補休期限由6個月
延長至1年。另依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
37508號函補充規定,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亦由6個月
延長至1年。
四、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補休期限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9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065148號函
辦理。
二、查教育部95年12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50183665號函轉
知行政院同年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略以,
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
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
單位。
三、次查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
正,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第3點規定:「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
人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1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
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補休並增
加職員及約聘僱人員運用補休之彈性,將補休期限由6個月
延長至1年。另依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
37508號函補充規定,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亦由6個月
延長至1年。
四、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補休期限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