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將自本(115)年7月1日起實施,請加強宣導並落實辦理

南投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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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專員 林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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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haku0728@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5008335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二 (376480000A_1150083353_ATTACH1.pdf、376480000A_1150083353_ATTACH2.pdf、376480000A_1150083353_ATTACH3.pdf、376480000A_1150083353_ATTACH4.jpg、376480000A_1150083353_ATTACH5.jpg、376480000A_1150083353_ATTACH6.jpg)

主旨:重申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將自本(115)年7月1日起實施,請加強宣導並落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4年9月30日府人考字第1140222315號函、114年10月22日府人考字第1140240049號函及115年1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50014244號函(均諒達)辦理。
二、 檢附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及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宣導圖卡各一份。

正本: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群組(南投縣政府除外)、本府各單位
副本: 本府縣長室 (含附件) 、副縣長室 (含附件) 、秘書長室 (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