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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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5007677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113學年度辦理國中(含特教)教師甄選進用之教師申請全國介聘服務(縣外介聘 )年限資格限制,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1日臺教授國字 1145500194號函辦理。
二、 查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以下簡稱全國介 聘辦法)第五條規定略以:「(第1項)公立學校現職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 法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 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始得申請介聘。…第四項公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介聘至其他直轄市、縣(市),不受第一項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
(一) 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
(二) 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 具體事實。」。
三、 為維護教師權益,爰本縣113學年度教師甄選錄取之國中教師(含特教)申請全國介聘(縣外介聘),於115年度起,服務年限依全國介聘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不再依113年度之簡章規定,經教評會同意後始得提出申請。
四、 惟本縣115學年度介聘作業已啟動,若貴校教師有上述需求 者,請貴校於115年4月20日(星期一)前將本案新增之欲申 請縣外介聘之教評會決議情形彙整表傳真至縣府(傳真電話 :2241648),無需另寄紙本。
五、 公費生申請全國介聘調動仍應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規定辦理。
正本: 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南投縣各國民中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學生輔導與特殊教育科、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