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宜時先生名譽回復相關事宜。經查鄭宜時先生時為南投縣埔里中學(今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教師,相關資料已收錄於國家人權記憶庫。

鄭宜時 ( 張守義、 鄭世瀛)男1917年出生遼寧省本溪縣人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225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吳珮絹
電話:2222106分機1318
傳真:2241648
電子信箱:paichun129@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4024502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376480000A_1140245028_ATTACH1.pdf、376480000A_1140245028_ATTACH2.PDF)

主旨:轉知民眾向教育部申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之具教職及學生身分被害者名譽回復」相關事宜,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09385號函辦理。
二、 旨案教育部函復如下:
(一) 本案為民眾申請鄭宜時先生名譽回復相關事宜,經查鄭宜時先生時為南投縣埔里中學(今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教師,相關資料已收錄於國家人權記憶庫。(https://memory.nhrm.gov.tw/)。
(二) 有關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之具教職及學生身分被害者名譽回復相關事宜,教育部已於「轉型正義教育資源網」設立專區,並研擬頒發榮譽證書、回復儀式、修正校內檔案資料、編修校史及結合轉型正義教育等參考做法。
(三) 該部建議貴校研議本申請案時,以專案方式頒發鄭宜時先生榮譽證書及回復儀式,也可融入課程教學,循序漸進理解人權價值之重要,持續人權及轉型正義教育之推動。

正本: 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https://hre.pro.edu.tw/tjeedurr3轉型正義教育資源網

https://memory.nhrm.gov.tw/TopicExploration/Person/Detail/5223


鄭世瀛

教育部 函
地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辦人:陳瑞琪
電話:(02)7736-7914
電子信箱:crcchen@mail.moe.gov.tw
受文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二)字第114280464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民眾申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之具教職及學生
身分被害者名譽回復相關事宜,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民眾114年10月9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2年6月8日院臺正字第1121025170號函
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112年度「通案統整監察院歷年調
查國家不法行為所致相關權利損害之案」專案報告,分析
出「受教育權」受侵害之態樣,值得深入檢視,若經重新
調查確認係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對於因
該行為而遭受權利侵害之被害者及其家屬,國家應盡力回
復其受損之權利,以平復歷史傷痛的印痕。
三、有關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之具教職及學生身分被害
者名譽回復相關事宜,本部於轉型正義教育資源網設立專
區,並建議頒發榮譽證書、回復儀式、修正校內檔案、編
修校史及結合轉型正義教育等參考做法。
四、旨案為民眾申請鄭宜時先生名譽回復相關事宜。經查鄭宜
時先生時為南投縣埔里中學(今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教師,相關資料已收錄於國家人權記憶庫。
五、請轉知學校研議本申請案,建議以專案方式頒發鄭宜時先
生榮譽證書及回復儀式,也可融入課程教學循序漸進理解
人權價值之重要,持續人權及轉型正義教育之推動。
正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



鄭宜時 ( 張守義、 鄭世瀛)

1917年出生
遼寧省
本溪縣人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紀念碑錄名位置:
綠島園區紀念碑
景美園區紀念碑

鄭宜時(1917-),遼寧本溪人。

依(45)審復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投縣埔里中學教員,其曾在哈爾濱經匪幹介紹參加匪黨組織,之後因感自身安危,乘匪幹派其赴他處充匪交通之機會,返北平與家人團聚,並將恐遭匪害等情稟明其父鄭子東(王屢仁),並攜眷逃臺。1955年6月8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其之自白,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當時年齡:
38 歲
當時職業:
埔里中學教員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21號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鄭世瀛部分核准,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原判決關於鄭世瀛部份核准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減處為有期徒刑15年並釋放,執行有期徒刑20年1月7日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