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 赴陸 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 赴港澳 建議懲處原則」
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 赴陸 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 赴港澳 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