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機關、學校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1 條規定,填寫各機關公職人員迴避彙報表

南投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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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 府政申字第113031014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376480000A_1130310141_ATTACH1.ods)

主旨:請各機關、學校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1 條規定,填寫各機關公職人員迴避彙報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法務部113年12月17日法授廉利字第11305005610號函辦 理。
二、 按本法第2條及第20條規定,受法務部管轄之公職人員為各 級政府機關(構)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下之首長、副首 長、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副校 長;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 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三、 次按本法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 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前 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 20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 關(構)或單位。」。
四、 請各機關、學校按說明二所列公職人員填寫「各機關、學校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彙報表(第20條規定由法務部管轄者)」(如附件),並於114年1月10日前函報本府政風處(無則免復)。

正本: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府各單位(南投縣政府政風處除外)、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副本: 本府政風處財產申報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