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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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科員 郭芸丞
電話:049-2222106轉1313
傳真:049-2241648
電子信箱:decarboxylate@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28060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1130280602_ATTACH1.pdf)
主旨: 函轉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適用疑義,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1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29277號函辦理。
二、 本案國教署113年10月14日前函,係依教育部113年8月1日臺教法(三)字第1134600972號書函所述113年7月22日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申評會)第16屆第31次會議附帶決議辦理,其目的係為避免各教育行政機關、學校辦理教師平時考核時,誤用旨揭考核辦法該目規定而嗣後遭救濟機關撤銷懲處處分,爰中央申評會作成附帶決議請國教署加強宣導,然並非以指導改以其他條目懲處教師為目的。
三、 請各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於辦理有關教師體罰、霸凌、不當管教與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平時考核案件時,除審究懲處對象之行為是否構成懲處要件外,應就案件事實及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予以斟酌判斷後,依考核辦法審慎評估並檢視所該當適用之條目。
正本: 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地址:413415 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
號
承辦人:鍾孟潔
電話:(04)3706-1539
電子信箱:e-p250@mail.k12ea.gov.tw
受文者:南投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2927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
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適用疑義,補充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113年10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11371A號函諒
達。
二、本案本署113年10月14日前函,係依教育部113年8月1日臺
教法(三)字第1134600972號書函所述113年7月22日教育部
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申評會)第16屆第
31次會議附帶決議辦理,其目的係為避免各教育行政機
關、學校辦理教師平時考核時,誤用旨揭考核辦法該目規
定而嗣後遭救濟機關撤銷懲處處分,爰中央申評會作成附
帶決議請本署加強宣導,然並非以指導改以其他條目懲處
教師為目的。
三、請各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於辦理有關教師體罰、霸凌、不
當管教與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平時考核案件時,除審
究懲處對象之行為是否構成懲處要件外,應就案件事實及
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予以斟酌判斷後,依考
核辦法審慎評估並檢視所該當適用之條目。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本:本署視察室、本署學安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