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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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25147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376480000A_1130251476_ATTACH1.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加強宣導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適用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0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11371A號函辦理。
二、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規定:「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是以,教師如確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情事,應予平時考核,始可對之為申誡之懲處。然實務上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屢有誤用該目規定(即未令教師改善或誤以為已令教師改善),致有錯誤之事實認定及關於事實與法律概念關係涵攝明顯錯誤作成瑕疵判斷,而遭撤銷。
三、 請各校應注意該目之適用,如有此類情形是否亦可依同條項款第4目「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或第7目「教學、輔導管教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予以涵攝,避免發生遭救濟機關撤銷之情形。
正本: 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