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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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300913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校訂定「行政人員彈性上班實施要點」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貴校113年4月8日埔中人字第1130001871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
三、 次查本縣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4點規定,教師每週出勤時數以40小時為原則;每日出勤之起迄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訂定。
四、 復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第6點規定,各機關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前項補休假,各機關人員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
五、 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教育部相關函示,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學校教師是否試辦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餘數得合併計算之規定,係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評估,嗣經本府調查所屬各機關學校試辦意願及參考鄰近縣市政府作法後,並未實施加班餘數得合併計算之試辦作業。
六、 本案貴校雖得視實際情形本權責訂定所屬員工每日出勤之起迄時間,惟有關實施要點之上班時段及累計延長上班時間補休等規定部分,核與上開規定未符,請重行審酌。
正本: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