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規定設置健康中心並給予獨立空間,且學校護理人員應專責學校衛生專業工作,避免專(兼)任行政職務
南投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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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2029710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重申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規定設置健康中心並給予獨立空間,且學校護理人員應專責學校衛生專業工作,避免專(兼)任行政職務,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75947號函、「學校衛生法」、「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辦理及該署103年6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65339號函、103年8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84618號函續辦。
二、 查「學校衛生法」規定,學校衛生工作含健康環境、健康教育及活動、健康服務等面向,學校應據以執行餐飲衛生管理、飲用水管理、健康飲食教育、學生健康檢查與管理、慢性病防治、傳染病防治、緊急傷病處理等工作。
三、 次查「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第8點規定,考量處理緊急傷病時應有清潔環境,及事後避免造成污染,並於施行健康檢查時確保個人隱私權,健康中心應為獨立空間。
四、 綜上,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學校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為獨立空間,以確保施行檢查或執行業務時,維護學生個人隱私;其相關器材及各項內容物,應妥善管理,視實際需要,適時更新與補充,隨時維護及注意有效期限,以發揮功能。
五、 另為落實教職員工生之健康照護,並因應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應避免學校護理人員專(兼)任行政職務,以落實學校衛生專業(責)工作。
正本: 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
副本: 南投縣政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