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各校定期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辦理通報及查詢作業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各校確依規定定期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辦理通報及查詢作業

南投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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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2028606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376480000A_1120286067_ATTACH1.pdf、376480000A_1120286067_ATTACH2.ods、376480000A_1120286067_ATTACH3.pdf)

主旨: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各校確依規定定期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辦理通報及查詢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168584號函辦理。
二、 依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略以,各級學校及機構於聘任教育人員前,應確實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以下簡稱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查詢是否有不得聘任之情事,對於學校現職教育人員應每年定期查詢至少1次;又如教育人員有不得聘任情事,經學校或主管機關核准解聘、停聘或免職後,應依同辦法第8條規定,至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辦理通報。
三、 另依「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涉性別事件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4條規定,各級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時,應確實至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查詢有無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7-1條第1項或第3項情事,對於學校現職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應每年定期查詢至少1次;又如學校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平法第27-1條第1項或第3項情事,應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至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辦理通報。
四、 復依國教署109年8月1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96252號函及110年6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067786號函(諒達)說明略以,基於提升學校查詢效率,降低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行政負擔,且為減少特殊個人資料外流之風險,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之「查詢專區」項下「有關機關不適任資料查詢」功能,業與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資料庫完成介接,提供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前開不適任人員資料查詢,學校應每年定期查詢至少1次。
五、 學校辦理通報及查詢作業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限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依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11條及涉性別事件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通報及查詢作業之所有人員,對不適任人員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六、 為落實學校通報與查詢作業,國教署業已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不適任人員查詢自主檢覈表」供各校使用,學校應每年定期辦理各項查詢作業並填寫自主檢覈表,國教署將不定期抽查學校是否確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查詢作業或通報資料有錯誤不實者,國教署將列為行政缺失,並作為各類補助款核撥之參據,及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七、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不適任人員查詢自主檢覈表」及「各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之通報及查詢作業須知」各1份。

正本: 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