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關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

有關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發給遺族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一案


一、 依教育部112年10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12號函辦理。
二、 查行政院112年10月6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1665號函略以,旨揭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其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標準如下:
(一) 撫慰金:
1、 病故、意外或自殺死亡:以學歷起敘所敘薪點為計算基準,並包含加給,給與13.5個月之一次給與。
2、 因公死亡:以學歷起敘所敘薪點為計算基準,並包含加給,給與27個月之一次給與。
(二) 殮葬補助費:依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之俸額計算,發給7個月之一次給與。
三、 檢附教育部及行政院原函影本各1份。





南投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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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2025140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376480000A_1120251405_ATTACH1.pdf、376480000A_1120251405_ATTACH2.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發給遺族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12年10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1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