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科員 劉麗芳
電話:049-2222106-2441
電子信箱:sun2441@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 府政申字第112008174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二、五 (376480000A_1120081740_ATTACH1.xlsx、376480000A_1120081740_ATTACH2.docx、376480000A_1120081740_ATTACH3.doc)
主旨: 為落實執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公開公平之補助機制及交易與補助行為關係人身分揭露與公開事宜,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法第14條規定及111年9月2日本府「如何避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向本府申請補助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座談會」會議決議(相關文號:本府111年9月6日府政申字第1110212866號函)辦理。
二、 各局處如有辦理補助案件,應依前述會議決議,於各局處網站設置補助民間團體公告專區,公告符合本法「公平公開」作業程序之補助資訊,並提供關係人身分揭露表供申請補助之團體填寫,本府各局處設置補助民間團體公告專區處理情形如附件一。
三、 本府各單位與本法適用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為補助或交易行為,請於核定關係人補助案或採購案決標日後10日內,填具「機關事後公開表」併同「事前身分揭露表」影本,便簽取號移本府政風處辦理事後公開事宜,關係人未事前揭露及機關未辦理事後公開,本法均有裁罰規定(新台幣5萬至50萬,並得按次處罰),併請注意。
四、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採購或補助案,如係與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為之,亦請於交易或補助行為成立後辦理事後公開事宜,避免機關、學校未踐行事後公開義務遭裁罰(相關文號:本府109年1月8日府政申字第10900058601號函)。
五、 檢附事前身分揭露表及機關事後公開表各一份(如附件二)。
正本: 本府各單位(南投縣政府政風處除外)、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副本: 本府縣長室、本府副縣長室、本府秘書長室、政風處財產申報科